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获刑三年、绵阳市中院法官张宗文该判几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宗文 枉法裁判案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宗文在2011年 审理一起民事侵权案时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造成投诉人的企业被迫破产,投入3百多万的巨大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得到赔偿。 现投诉 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 条、34条规定 向检察机关控告。 控告事实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受理一起民事侵权申诉案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宗文不顾事实、证据。 1、法官张宗文未采信2009年9月15日,在游仙区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选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112.37万元),也不从新鉴定,算不算枉法。 2、严重违背当事双方的协议约定: 、违背当事双方《土地租用协议》第十条规定:( 土地租用期未满前,甲方改变土地用途时,必须对乙方地面资产按当时的评估价值全额赔偿)算不算枉法。 ‚、违背当事双方《地面资产转让协议》规定:双方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协议价款时《地面资产转让协议》失效。而且审理法院已确认了该《地面资产转让协议》已失效。但二审法院法官张宗文恰好就把已失效的协议价款来作为赔偿标的(70万元)算不算枉法。 3、在上诉人的强烈请求下,二审法院法官为掩人耳目,故意选择了一家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算不算枉法。 4、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但又认为是协议的情势变更,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前后矛盾。 综上所述并结合证据、事实、法律法规比照案例,本案与(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案如出一辙,如有不同就在于他是同事打招呼,本案是院长打招呼,纠正才会如此艰难,明知违法都视而不见。 1、一审判决书 (2010)涪民初字第1659号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 (2011)绵民终字第414号维持原判判决书。 1143635379@qq.com 2018年5月9日158次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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